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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建设与法律法

作者/整理: 2019-03-01  阅读:5259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和不可抗拒的潮流。经济全球化几乎把所有国家都纳入到了世界经济运行体系中来,在这种形势下,企业的信用问题已然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如果失去信用支持,任何企业都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更谈不上融入世界经济。开展企业国际信用评级和推广展示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做好企业信用建设,不仅让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认识到商业信用、信用权的重要作用,让守信者获利,失信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披露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法律惩处,这是信用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的市场秩序还很不规范,在不少领域仍存在的虚假广告、价格误导、盗版侵权、恶意违约、拖欠贷款、逃税骗税,走私骗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所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和诚信观念的淡漠与丧失,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有关。这些行为已经对经济发展造成了每年数千亿元的损失,造成了许多非物质的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做好信用建设,就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强化法律制度对信用的保障作用。

  为此,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须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温家宝总理在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上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规则与保障,对于信用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严重违反道德不讲商业信用的行为,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规定对不讲信用的“缔约过失”应追究法律责任;另外,还有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合同履行后有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规定。然而,仅有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信用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舆论监督的层面,商业信用的遵守才能得到真正的认可与保护。一些国家已将商业信用权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这一条款已经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虽然已出台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这些无形财产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为对抗侵权行为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但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商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等等方面还存在立法不到位、监管真空等问题。人们往往只能将商业信用建立在道德和良心之上,仅借助于舆论的力量来保障,以“君子协定”代替制度规则。因此,应将信用信息的公开、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信用权的确认、保护,侵犯商业信用权的惩处等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化、明确化。这对于将商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护信用主体,防止商业信用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也符合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信用执法力度

  有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还要增强执法力度,加大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 

  法律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惩罚过轻,在利益比较之下就会间接地起到鼓励人们弃诚信而不顾,客观上助长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的蔓延,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在发达国家,民事主体因失信造成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当重。我国也应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增加失信成本,要让违法的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要适当调整诉讼和仲裁程序,以便于及时制裁违法的失信行为。辅之以相应法律制度的,还要建立商业信用公开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因此,企业国际信用评级推广就实行了社会公示、企业申诉的评审程序和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日常管理制度。

  三、健全信用中介和服务体系

  作为商业机构运营的信用中介公司是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一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中介信用服务体系,并积极培育信用服务需求,包括征信、评级、担保、商账追收、保理等机构,特别是要发展征信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二要建立信用服务制度,比如制定《企业征信管理法》和《个人征信管理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三要制定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标准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等,实现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我们已经建立了公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和单位(法人)代码管理制度,可以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代码和单位代码管理制度。为了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我们拟将此种代码纳入邓白氏编码系统,将商业信用的有关信息纳入其中,并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将有关缺乏商业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通过相应的途径备案乃至公布于众。

  中介公司为咨询者开出商业信用报告后,有责任保证其准确性。如果因报告内容虚假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则要赔偿,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一套制约机制。此外,民间的商会、协会等也要承担起自己在商业信用监督方面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个人和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涵和核心 

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商业信用好的企业胜出,商业信用差的企业退出,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

  四、加强企业内部信用建设

  加强企业内部的信用自律建设,也应当作为一种法规性制度来建设。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不完善,企业无论是在设立的形式上还是在实质运作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等多种企业形式。不同形式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而出现违规操作。因此,除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公司法外,还要使我们的企业形式更加规范化、操作更加合理化,从而减少违法失信的可能性。

  在“5C”中,企业品格是最核心的要素,它是指企业和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伦理、企业品德、企业行为和企业作风,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信用的好坏。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也需要经济伦理来支持。仅仅依靠其中之一都是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法律是履行契约的权力支柱,伦理是履行契约的精神支柱。如果市场经济缺乏信誉机制,其交易成本大到足以使交易双方望而却步,就会使契约难以履行。因此,企业最终的竞争力取决于他在一系列价值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共有价值——诚信的理念,才是企业竞争的动力源泉。

  与此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企业理念与文化,狠抓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强化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经理人的商业信用意识;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每个企业应从自身做起,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企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焦点,企业信用缺乏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我国必须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制度,将企业的信用建设法律化、制度化。只有在信用制度的保障下,我国才能在世界经济的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